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9期)

发布时间:2021-03-22 15:23:32.0


2021年3月1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期),涉及我市1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集贤县英峰蔬菜超市销售的水黄瓜(购进日期:2020年7月27日),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韭菜(购进日期:2020年7月27日),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启动对当事人的核查处置工作,要求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经营不合格食品,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提交整改报告。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集市监罚字〔2020〕27号)。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