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拟转用岭东区人民政府、岭东区农业农村局、双鸭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国有农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岭东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2018-54-01、02号地块拟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转用土地目的
本次拟转用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交通运输用地范畴。经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依法按程序组织开展土地转征。
二、拟转用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转用土地位于起点二站路,终点木材检查站。转用土地总面积11832平方米。其中:岭东区人民政府国有农用地4359平方米。双鸭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国有农用地964平方米。岭东区农业农村局会国有农用地6509平方米。
三、拟转用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
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双政规〔2020〕1
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据现场调查测绘所确定的权属、地类、面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769080.00元,详见下表:
序号 |
地块名称 |
权属单位 |
面积 (平方米) |
区片 地价 |
土地补偿 费 (元)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
补偿费小计 (元) |
备 注 |
1 |
岭东区人 民政府 |
|
4359 |
65 |
283335.00 |
0 |
|
|
2 |
双鸭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
|
964 |
65 |
62660.00 |
0 |
|
|
3 |
岭东区农业农村局 |
|
6509 |
65 |
423085.00 |
0 |
|
|
|
|
|
|
|
|
|
|
|
合计 |
|
11832 |
|
769080.00 |
0 |
769080.00 |
|
四、安置意见
按照相关规定,经与岭东区人民政府、双鸭山市林业和 草原局、岭东区农业农村局协商,对拟转用土地涉及的农业
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转用补偿安置费总计769080.00元。
由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拨付到岭东区人民政府固定账户,由岭东区政府组织按照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岭东区人民政府提供的情况说明,本地块转用的土地均为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林地,不涉及失地农民参保问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转用土地涉及的区、土地权属单位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信息网站公开平台中公告。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闫成成、刘潇;联系电话:0469-6103050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