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1〕第1号

发布时间:2021-02-20 14:44:5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47条,《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双政规〔2020〕1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有关规定,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省道依饶公路集贤至太保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750号)批准的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依绕公路集贤至太保段改扩建工程。

二、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四方台区。

四、被征地村(组)及面积:五四农工贸有限公司、九三村、东岗村、七一村、建兴村共42.2388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 位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元/㎡)

九三村

集体农用地

12.0658

SYS2

65

九三村

集体建设用地

2.4954

SYS2

65

五四农工贸有限公司

集体农用地

8.8745

SYS2

65

东岗村

集体农用地

3.2657

SYS2

65

七一村

集体农用地

8.0941

SYS2

65

建兴村

集体农用地

7.4433

SYS2

65

合计

42.2388

以上土地补偿费用发放工作由四方台区政府、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东岗村委会、七一村村委会、建兴村村委会、五四农工贸有限公司、九三村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和发放,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本次征收的土地采取货币补偿、失地农民参保安置。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凡对《自然资源部关于省道依绕公路集贤至太保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750号)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政府裁决,但不影响该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