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民政局 双鸭山市财政局关于 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提高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6 11:39:05.0

各县区(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提高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通知》(黑民发【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落实政府购买服务  强化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黑民规【2018】6号),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有效解决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薄弱问题,提高救助工作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强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1、规范购买主体。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2、规范购买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人员认定等服务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未经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批准,各县区不得自行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事项。

二、完善购买机制

3、完善购买机制。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择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4、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各县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公开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确定承接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在绩效评价方面,各县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相关评价标准,建立绩效评价指导体系,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科学、合理、有效推进。

三、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保障

5、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从各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不超过当年筹集社会救助专项资金2%)。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本地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需求,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逐步加大购买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的测算,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所需经费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科学有效。

四、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

    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直接关系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关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区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尽快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资源统筹、综合施救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

    6、加强窗口建设。推动跨部门的救助事项的业务协同,依托现有民生大厅(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普遍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加快健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理及时。

    7、落实经办人员。要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综合考虑辖区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各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需求,分层级合理确定区级、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要经办人员。科学整合区级、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区级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少于2名配备,服务对象数量超过5000人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人员、农村扶贫建档立卡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每增加5000人增配1名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每1000名服务对象至少配备1名服务人员,不足1000名服务对象的至少配备1名服务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探索建立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地区,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其向区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

    8、加快信息化建设。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统一的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通、资源共用共享。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提高基层甄别核实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能力。探索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救助帮扶资源对接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机结合。

    9、加强人员培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党性教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确保执行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政策部署不打折扣、不走样。加强日常业务培训,采取分片训、政策解读、专家授课、经验介绍、案例分析、互动参与等形式,切实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加快社会救助骨干人才的培养。

 

 

                                                                               双鸭山市民政局           双鸭山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