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统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 “四张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5 14:09:00.0

双鸭山市统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

“四张清单”政策解读

 

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统计工作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18年省政府第10号令)、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统计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统计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黑统发〔2022〕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双鸭山市统计局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适用原则

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对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处罚款的,实行“首错免罚”;对依法并处罚款的,依照统计裁量基准和“四张清单”合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学的将处罚幅度分层分阶并予以明确,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原则上按照各层阶的底限处罚。

二、适用范围

对不触碰“四大”安全底线,除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和一般投资经营行为,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在统计职责范围内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等事项中普遍适用;对农业普查对象、经济普查对象等不涉及安全隐患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

三、适用条件

设置合理的“纠错期”,给予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对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设置必要的“过渡期”,对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给予必要的自查整改机会,列入减轻或从轻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四、“四张清单”的定义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是指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涉及1个领域,共计5项。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是指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减少法定处罚种类、选择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涉及1个领域,共计5项。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是指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涉及1个领域,共计5项。

四张清单共计15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四张清单”的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五、其他事项

(一)“四张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予以更新调整。

(二)“四张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三)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政策文件原文: